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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会费70%以上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四条本会对依法取得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本会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会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转让、担保和抵押,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